兴安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兴安盟高校毕业生创业品牌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db:来源] 发布时间:2020-06-10 点击量:48

兴安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兴安盟高校毕业生创业品牌

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兴人社办发[2019]178号

 

各旗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盟就业局:

现将《兴安盟高校毕业生创业品牌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9月27日

 

 

 

 

 

 

 

 

 

兴安盟高校毕业生创业品牌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业内蒙古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45号)精神,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深入实施,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创业品牌的示范引领作用,营造支持鼓励大学生创业的良好氛围我盟将在全盟范围内开展盟级高校毕业生创业品牌评选认定活动,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二条  申请人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兴安盟地区创业的普通高等院校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

(二)已获得国家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发明权等各类型产权资格。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三条  申请人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创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在兴安盟内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

(二)创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要求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

(三)吸就业人数较多,符合国家创业导向,运营情况良好,社会信誉良好,无不良经营记录,有较强发展潜力。

第四章  申请认定材料

第四条  申请人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填写《兴安盟大学生优秀创业品牌推荐表》,在《优秀创业品牌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上签字。

(二)提供创业品牌产权(或证明)扫描件、创业品牌运营主体独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创业实体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及最终机构代码证扫描件。

(三)品牌创始人本人及所创办企业获市级及以上荣誉证明材料(扫描、复印件,没有可以省略)。

(四)品牌创始人事迹材料。主要包括创业人创业经历、管理理念、社会评价及影响力等;创业项目带动就业能力(包括年均吸纳城乡就业人数、学历,其中就业困难人员比例等);企业经营管理绩效(主要反映企业规模实力、盈利能力、营运能力、资产管理能力、社会发展潜力等);企业社会责任(包括创始人推动企业在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员工权益、安全生产、上缴利税等方面的贡献和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

第五章  评选认定步骤

第五条 盟级高校毕业生创业品牌评选活动由各旗县市就业服务局自行组织广泛征集并组织申报,旗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初审,盟就业局负责复核,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认定。审议结果将通过盟人社部门网站对外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认定为“盟级高校毕业生创业品牌”,颁发“盟级高校毕业生创业品牌”牌匾。

自治区级高校毕业生创业品牌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进行评选,我盟将坚持优中选优原则,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择优推荐到自治区。

 第六条 本办法由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兴安盟大学生优秀创业品牌推荐表

2、优秀创业品牌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2019年9月3日

 

 

 

 

 

 

 

 

 

附件1

兴安盟大学生优秀创业品牌推荐表

创业品牌名称


法人二寸

免冠照片)

地址


法人代表

(创始人)

姓名

性别



学历

毕业学校

毕业时间




注册时间


营业执照号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实际吸纳就业

人数


其中:吸纳就业困难

群体员工数


政府扶持资金(万元)


自有(筹集)投入资金

(万元)


员工纳税社保数(人)


员工缴纳社保(万元)


旗、县、市就业服务局推荐意见: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盟就业局复审意见: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旗、县、市人社局初审意见: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盟人社局审批意见: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附件2

优秀创业品牌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我郑重承诺:此次申报兴安盟大学生优秀创业品牌,所提交的申报材料内容和附件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如有不实之处,我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特此承诺!

 

 

 

单位法定代表人                     单位公章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