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级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事处,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各留学人员创业园: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级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8月23日
内蒙古自治区级留学人员创业园
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和创新驱动战略,推动全区留学人员创业园(以下简称“留创园”)发展,加快引导高层次留学人员来我区创新创业,根据自治区党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7〕16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建留创园及自治区级留创园管理和建设工作。留学人员创业园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或管理服务机构可依据实际情况制定出台更加灵活多样的管理和激励措施。
第三条 留创园的建设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为留学人员来我区工作提供政策完善、功能齐全、管理科学的服务,在支持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和入园发展方面发挥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
第四条 留创园的建设和管理坚持“统筹布局,科学管理,发挥优势,注重实效,体现特色,共同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留创园一般建在具有良好创业环境的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园区或创业园区内,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所在地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留学人员来区创业工作,有配套的优惠政策;
(二)留学人员相对集中,入园创业的留学人员带有资金、技术或项目;
(三)所在地区具有较密集的智力资源和较强的科技实力,对外开放程度较好,经济较为发达;
(四)有一定规模的孵化场地和相应的配套设施;
(五)具备功能较为齐全的服务体系,能为留学人员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培训、融资、研发、企业注册、市场营销及搭建国内、国际合作平台等服务;
(六)具有支持留学人员创业的启动资金投入;
(七)有一支素质水平高和业务能力强的管理队伍和一套科学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 申请建设自治区级留创园的程序是:
(一)拟申请建设留创园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发展需要,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建设意向。
(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有关专家对提出建设申请的园区进行考察了解、综合评估,对符合建设条件的,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考察评估意见,对申请建设的留创园进行批复,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七条 留创园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与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共同管理,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共同协商留创园建设的具体内容、方式和运作模式,并通过签定协议等方式予以确认。
第八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在宏观规划、指导协调、政策扶持、信息咨询、人才推介等方面,发挥职能优势,不参与留创园的日常管理。在开展留学人员资助时,对留创园予以倾斜。
第九条 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应发挥职能优势,积极构建多元化的投入保障机制,统筹协调相关部门为留创园的建设和运行提供必要的政策、人才、资金、信息、服务保障支持;审定留创园的发展规划,处理留创园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设立具体的留创园管理服务机构,负责留创园的日常管理和具体运作工作。
第十条 留创园管理服务机构应面向市场,建立具有竞争机制的创业园管理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管理队伍。要熟悉留学人员的特点,因地制宜,发挥优势,办出特点,创办有利于形成创业优势特色的创业园。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留学人员来留创园投资、创办企业、进行科研开发和项目合作的接待、咨询工作;
(二)负责组织专家组对入园企业项目进行评估;
(三)为入园企业办理工商执照、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各项审批手续;
(四)负责入园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协助入园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成果鉴定、新产品申报、专利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等;
(六)定期组织入园企业参加各种人才洽谈会、产品展示会、展览会;为入园企业提供政策、法规、办事程序等咨询服务和相关培训服务;
(七)协助入园企业办理人才引进的户口、人事档案、职称评定、社保等相关事宜;
(八)组织和帮助入园企业申报国家、自治区、盟市有关部门的各类产业发展、人才资助计划、科技项目和基金以及各类创业资助和扶持经费;
(九)积极为外籍人才办理来华工作许可、在华居留证件等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 自治区级留创园每年年底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报送留创园年度发展状况报告,发展状况报告主要包括:留创园建设运行、吸引留学人员和企业、为国服务项目对接、技工贸总收入情况以及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典型事迹等。
第十二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对留创园及入园留学人员进行不定期考核评估。经评估,对建设运行情况良好,为本地区吸引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发展做出突出成绩的留创园,予以资助,并帮助其申请建设“省部共建留学人员创业园”。对评估建设运行情况差的留创园,将视情况责令限期整改或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撤回批复。
第十三条 留创园的运行以运用先进的国际企业孵化器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进行管理,提供良好的软硬件设施和完善的服务功能,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科研环境、经营环境及生活环境,吸引和扶持留学人员创业创新,培育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强的现代企业和优秀企业家,促进高新技术的发展和科技成果转化为重点。
第十四条 留创园享受国家和自治区创业就业以及孵化机构的优惠政策和措施。鼓励留创园通过加大税收优惠和财政贴息力度,减免场所费用等方式,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
第十五条 鼓励留创园引进和建立若干专业化风险资金或创业基金。有条件的留创园应加快建立旨在为留学人员提供创业资金支持和融资担保的种子资金和担保资金,为留创园内企业在吸引国际创业投资和争取上市等方面创造条件。
第十六条 自治区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应加强与留创园的合作,优先向入园企业转移科技成果,提供技术供给。
第十七条 自治区鼓励专业技术人才以专利、专有技术、科研成果等,兼职到留创园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