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疫情期间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就业创业服务补贴、一次性创业
补贴申领的通知
各旗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按照自治区人社厅等五部门《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内人社明电〔2020〕1号)和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兴署发〔2019〕42号)文件部署,切实做好当前农牧民工、高校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现开展疫情期间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就业创业服务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工作,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一)申报对象
吸纳高校毕业生、农牧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的重点企业。
(二)申报条件
1、企业是经发改部门认定的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须的重点企业;
2、企业在春节期间(截止2020年2月9日)开工,并在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开工报备;
3、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农牧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补贴标准
按照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农牧民工、就业困难等重点群体就业,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数,可按吸纳人数每人1000元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四)申请程序
1、属地就业局受理,并审核企业申报材料,有关证件原件退回复印件留存,根据属地权威部门提供的重点企业名单,通过人社部门系统核实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符合条件的,公示5个工作日。经审核不符合条件或公示有异议的,应及时告知企业。
2、 公示无异议的,属地就业局编制《企业申请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汇总表》,经同级人社局复审,报送同级财政局审批。
3、属地就业局按规定履行资金拨付程序,并保存企业申报材料、属地权威部门提供的重点企业名单。
(五)申请材料
1、《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同一张纸正反面打印)一式四份;
2、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吸纳就业人员工资表复印件;
4、就业人员身份证、毕业证书、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手续、劳动合同等原件及复印件;
5、银行账号信息。
二、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一)申报对象
组织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牧工到企业就业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申报条件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牧工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
(三)补贴标准
按照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牧工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人数,以每人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四)申请程序
1、属地就业局受理,并审核企业申报材料,有关证件原件退回复印件留存,通过系统核实企业社会保险缴费、 就业困难人员等信息,符合条件的,公示5个工作日。经审核不符合条件或公示有异议的,应及时告知企业。
2、公示无异议的,属地就业局编制《企业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汇总表》,经同级人社局复审,报送同级财政局审批。
3、属地就业局按规定履行资金拨付程序,并保存企业申报材料。
4、《企业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汇总表》报盟人社局备案。
5、特别说明,在疫情防控期间电话预约,按规定程序办理。
(五)申请材料
符合条件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属地就业局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1、《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申报表》(同一张纸正反面打印)一式四份;
2、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与用工企业合作协议原件;
4、就业人员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等原件及复印件;
5、银行账号信息。
三、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申报对象
农牧民工、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等初次创业者。
(二)申报条件
1、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
2、对暂时难以外出且在疫情期间创业的农牧民工。
(三)补贴标准
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四)申请程序
1、属地就业局受理,并审核申报材料,有关证件原件退回复印件留存,通过系统核实企业社会保险缴费,符合条件的,公示5个工作日。经审核不符合条件或公示有异议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
2、公示无异议的,属地就业局填报《一次性创业补贴汇总表》,经同级人社局复审,报送同级财政局审批。
3、属地就业局按规定履行资金拨付程序,并保存创业人员申报材料。
4、《一次性创业补贴汇总表》报盟人社局备案。
5、特别说明,在疫情防控期间电话预约,按规定程序办理。
(五)申请材料
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向属地就业局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同一张纸正反面打印)一式四份;
3、申请人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手续;
6、属地劳动保障所开具的创业证明;
7、银行账号信息。
四、其他
(一)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农牧民工一次性创业补贴是针对疫情期间企业和创业人员的阶段性政策,执行政策截止时间根据上级部门通知待定;
(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对各项业务申报流程进行完善
(三)上述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兴安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兴安盟财政局
2020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