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金融支持创业就业工作
个人创业贷款资料清单
项目 | 人 社 部 门 | 工 商 银 行 |
相 同 部 分 | 1、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 | 1、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 |
2、经营实体营业执照或其他经营证照复印件; | 2、经营实体营业执照或其他经营证照复印件; | |
3、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租赁的需提供租赁合同及产权证复印件和权属人身份证复印件); | 3、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租赁的需提供租赁合同及产权证复印件和权属人身份证复印件); | |
4、人社部门出具的《个人创业贷款推荐函》; | 4、人社部门出具的《个人创业贷款推荐函》; | |
不 同 部 分 | 5、《就业失业登记证》主页和第5页(显示个体经营)复印件; | 5、借款人夫妻双方征信报告; |
6、贷款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与《申请表》一致的7类人群证明材料); | 6、借款人出具的贷款用途声明(借款人本人签字即可); | |
7、《个人创业贷款承诺书》; | 7、担保机构出具的《推荐确认函》; | |
8、《个人创业贷款申请表》。 | 8、增信措施任选其一: ①公职人员担保,提供担保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及近3个月工资流水; ②房屋抵押,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权属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 | |
9、如选择担保机构担保形式,自行前往担保机构进行申请。 |
个人创业贷款承诺书
申请人 身份证号 ,本人为非财政供养人员,现正在经营企业 ,拉动就业 人,所提供创业贷款资质证明、资料真实有效、合法,贷款资金用作项目流动资金或扩大经营规模,绝不挪为他用,主动接受贷后跟踪调查。在贷款期间,如被财政供养机关单位录用或项目经营停止,自愿及时将贷款提前偿还。
一、《刑法》224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用诈骗手段贷款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刑法》193条规定,冒用他人身份证贷款,使用虚假证明,文件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刑法》313条规定,不执行还款义务,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金。
申请人向为创业贷款服务的相关单位承诺,如有违规、违法行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并不抗辩,以上内容我已看过。
承诺人签字(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兴安盟金融支持创业就业工作
个人创业贷款申请表
申报单位(公章):
身份证号 | 照 片 | |||||||||||||||||||||||||||
姓 名 | 性 别 | 出生年月 | ||||||||||||||||||||||||||
婚姻状况 | □已婚 □未婚 □离异 □丧偶 | 联系电话 | ||||||||||||||||||||||||||
人员身份 | □财政供养人员以外的失业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 □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 □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企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人员 □返乡创业能人 □创业农牧民工(□建档立卡贫困户) | |||||||||||||||||||||||||||
经营项目 | 申请贷款 金额(万元) | |||||||||||||||||||||||||||
经营地址 | 申请贷款年限 | |||||||||||||||||||||||||||
拉动就业人 数 | 其中安置建档立卡贫困户人数 | |||||||||||||||||||||||||||
担保抵押方 式 | 抵(质) 押物名称 | |||||||||||||||||||||||||||
配偶情况 | 姓 名 | 年 龄 | 月收入 | |||||||||||||||||||||||||
工作单位 | 联系电话 | |||||||||||||||||||||||||||
家庭住址 | ||||||||||||||||||||||||||||
申请人 确认签字 | ||||||||||||||||||||||||||||
人社部门经办机构 认定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